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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的公益性与营利性

2017-08-30 阅读数:100 作者:云南易慧药业有限公司 来源:云南易慧药业有限公司

所谓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政府不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运行的目标是追求利润最大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运行目标是为特定社会目标,不以赚钱为目的。维护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质,是新医改的核心内容之一,非营利性医院特别是公立医院必须体现公益性已成为人们的共识。但对营性医院是否应体现公益性很多人仍存疑问。         有观点认为,医院的公益性应体现在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的前提下,解决医疗服务的公平性、适宜性和可行性;向贫困人口提供免费或低收费的基本医疗服务;承担公共卫生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紧急救援服务;免费培训基层医务人员、改善医疗质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防止过度医疗等。也有观点认为,医院公益性是指医院在为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能够合理利用有限的卫生资源,为社会提供优质、低耗、高效、快捷、低廉的医疗服务产品,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社会整体人群的健康水平和生命质量。另外从提供价格低的或公众承受得起的医疗服务入手,上海交通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执行院长马进认为公立医院公益性的体现方式是确保其用比较低的价格向全体公民提供比较优质的基本医疗服务,其具体体现在:可及性高、非营利性、价格低、质量优、反应性好。  改革开放前,人们普遍认为医疗机构公益性就是不以营利为目的。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制度设计不合理,我国的公立医院出现以营利为目的,把医疗服务当作生意,导致患者大呼“看病贵”的现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营利医院的出现,原来人们持有的计划经济背景下的医疗机构公益性观念受到了挑战。  但在我看来,医院的公益性与营利性本身没有很大冲突,因为营利性医院也可较好体现公益性,公益性并非为公立医疗机构所独有,营利性医疗机构在适当的条件下,同样可以表达出公益性的特征。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医疗服务费用的高低与医疗机构的性质没有必然联系,医疗机构的公益性与营利性并非完全对立,营利性并不一定妨碍营利性医院的公益性,两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无论什么性质的医院,其能否体现公益性都取决于相应的制度安排。  我国卫生事业的性质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当今世界各国,不管是何种社会性质,医疗卫生行业都应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现代临床医学之父奥斯勒曾说:“无论走到哪里,医疗所遵循的规矩相同,所怀抱的志向相同,所追求的目标也相同。”我国的卫生事业的主要责任是维护和增进全民健康,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也就是说,卫生行

业内的所有机构都是卫生事业性质的体现者,即所谓的“一般公益性”。因此,即使是营利性的医院,也理所当然地被笼罩在此之中,不可抹杀地呈现出一定的公益色彩。  综上所述,在目前的形势下医疗的公益性与营利性并不是非此即彼,提倡医疗的公益性并不否定医疗的营利性,不应当对立地看待公益性与营利性。现实生活中营利性医院会存在的管理不规范、违规操作、过度追求利润等问题,出现医疗服务质量无法保证、信用缺失、不愿意开展公益性活动的不良现象,但是这些都需要通过进一步创造有利的政策环境,加强依法监督,规范执业行为,来引导其找准自己的市场定位,从而革除弊病,提供社会所需的服务,维护群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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